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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爱新觉罗·启程 笔名:爱新觉罗·启程 地区: 行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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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新觉罗·启程,70年代生人,满族血统,祖籍辽宁。现居长春。 注册管理顾问师。心理咨询师。自由写作者。爱读书,偶有文字行世。
不是借口,是规则——《没有任何借口》批判第一篇下
不是借口,是规则——《没有任何借口》批判第一篇上
出生
一首诗,随手而得,并无深意,理解为小幽默也可。
我一直想
有一年的生日那天
在那个精确的时刻
走进当年那家医院
我想摆好一个姿势
然后对自己说 到这一刻
你已经完整地活了多少多少年
像宣告一个自然史的事件
可是母亲说没办法精确
产房的楼下是太平间
记得那是个痛苦而混乱的黄昏
楼道里哭声一片
我抚弄着院子里的老树桩
年轮清晰可见
多么无聊 又多么可笑
一个人搞不准自己出生的钟点
2004/2/29
沿路留痕
1、〈从中国型生命理论看诗人的"痴狂"〉 《国际中华神经精神医学杂志》[纽约]2004年4期 P.309~P.311
2、〈中国型生命理论提纲〉 《国际中华心身医学杂志》[纽约]2003年4期 P.274~P.277
3、〈NLP视野中的写作治疗〉 《国际中华心身医学杂志》[纽约]2003年3期 P.140~P.142
我们需要健康的愤怒
时下关于"愤青"的话题浮现于各大媒体,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凑巧我刚刚在《天涯》上读到,本届葛莱美奖得主、大牌歌手美因丝今年三月初在英国开演唱会时说:"(作为德州歌手)我们为布什同样来自德州而深深感到羞耻。"孰料此言一出,竟惹得美国"愤青"们群情激愤,电话抗议、扬言抵制、用推土机碾压唱片,"叛徒、叛徒"的骂声不绝于耳。文章作者批评这些所谓爱国"愤青"事实上造成了可怕的"暴政和暴民的合作"。乔治·奥威尔的《1984》活脱脱再现。看起来对"愤青"的追问已成为一个国际性话题。在我看来,"愤"而加"青",证明这种愤怒是幼稚和冲动的;"愤青"而加引号,证明这种愤怒是病态的和值得怀疑的。这一词汇的创造者至少是将它作为贬义词而运用的。愤怒有错吗?没有!愤怒是良知更是权利!那么,问题就仅仅集中于:什么是健康的愤怒?
健康的愤怒是清醒的愤怒。愤怒,但并不止于愤怒。在愤怒的同时,追问一下:为什么?会让我们变得清醒。以美国的那些爱国"愤青"们为例,他们不仅应当追问为什么美因丝会发表反战言论,而且应当追问自已,为什么会为一场战争而疯狂?自已所捍卫的这场战争,它的背后究竟是什么?当我们走向清醒,我们会发现,"暴政"的危险原来时时存在,当批评布什成为不可能,被"暴政"夺走个人自由的将不只是歌手美因丝,还包括每一个曾经热血沸腾的"愤青"自已。胡适先生有名言曰:"达摩西来,只为寻一个不受人惑的人。"倘若自甘被贩卖战争和仇恨的总统牵着鼻子走,其下场必将会由糊里糊涂的"愤怒"走向糊里糊涂的黑暗和荒凉。
健康的愤怒是理性的愤怒。理性从清醒开始,但不仅仅止于清醒。理性的愤怒意味着在愤怒的同时,不忘遵守宪法,不忘尊重他人。在宪政框架下,作为个人神圣权利的愤怒应当永远以不威胁他人权利为限度。当我们的视线从美国拉回到中国,会发现:1919年5月,国学大师粱漱溟先生就已在《每周评论》发表《论学生事件》,提出"五四"学生火烧赵家和痛打卖国贼的行为毕竟是侵犯他人权利和对他人施暴。曹、章虽罪大恶极,但在罪名未正式确立前,作为公民,其起码的公民权应予保障。此结论之对错姑且不论,粱漱溟先生的提问绝对是一种超越简单道德评价的理性审视。甚至敌人也有人权,这一认识是我们在百年历史浮沉之后逐渐得出的,理性的进步虽缓慢,但却弥足珍贵。
健康的愤怒是博大的愤怒。美国"愤青"仇恨种种反战言论,就像本土一些"愤青"诅咒东西诸洋一般,自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合理性。不过,这毕竟只是愤怒之于民族主义所呈现出的一个断面。愤怒之于个人呢?愤怒之于人类呢?当我们读到《半月谈》披露的普通公民高铁钢为洗脱莫须有"杀人"罪名维权一千五百天的艰难历程,我们除为高铁刚这一活在我们身边的普通人的"公民勇气"(哈贝马斯语)而感动,更为那些具有强烈正义感的媒体记者和公众而感动。对于滥用公共权力伪造测谎记录的犯罪者,我们只有目送他走入黑暗。这是愤怒,这是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激起的愤怒。当我们从生态学前沿领域得知,"盖娅"这个词意指包括地球在内的一个整体生命,每一个人,无论中国人还是美国人,都只是"盖娅"这一生命的体内细胞,从此支撑我们的就将是一种"万物一休"的古老而常新的温暖。对于跨国资本饲养山羊而造成中国北方草场的沙漠化,心痛地追问是因为我们无法容忍。这同样是愤怒,这是地球家园受到侵害激起的愤怒。前者,是现代公民的愤怒;后者则已经是世界的愤怒。一个同时既是一个人又是所有人的人是胸襟博大的人。
唯愿我们的愤怒能够引领精神不断成长,探索关于愤怒的新的可能性,从一个愤怒的青年成长为一个愤怒的公民。
《英雄》五问
一问《英雄》:何谓"天下"?"天下"在电影作者心目中似乎是一种凌驾于一切具体是非之上的绝对价值。当残剑放弃复仇,甚至忍受着与飞雪的精神冲突,奉劝无名也放弃复仇,他心中怀着"天下"之梦;当无名临阵"顿悟",他为了"天下"重复了残剑的选择。在战国时代,人各守其乡土,操其乡音,疾病扶持,朝暮守望,日常生活对于他们是一个有血有肉的情感共同体。而"天下",一个完整、遥远而陌生的世界,对于他们只是一种抽象的理念。秦王以"天下"之名血洗中原,剑扫六合,"天下"是他的野蛮甚至残忍的权力意志的无限承担者和免费实验场。天下,天下,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秦王的"天下",背后是国家。"四海一",高度同质化的国家权力之上是变异而疯狂的个人权力。一个人与所有人为敌,却要求所有人放弃质疑的权利,这是被国家挟持的"天下"。而我只愿相信与个人息息相关的"天下",就像今天,当个人权利遭到损害,个人自由面临威胁,"天下"作为所有个人的复数词形,成为批判国家权力的利剑。这样的"天下"才真实。
二问《英雄》:为何"无名"?无名是赵国剑客,没有名字,故而呼之曰"无名",成为一个富于象征意味的悖论。一个人,没有自己的名字,也就没有了自己与他人、与万事万物的区别。个体性的消泯,使得原本真实的痛楚与愤怒成为符号。无名沉默、呆板、貌似有血性,实则无定见。当无名临阵发昏,竟将"天下"吩咐与秦王,他与那杀声阵阵、动作僵滞的活态秦俑群体又有何区别?都是没有自己的价值、没有自己的面孔的所谓"群众",因而也都是那个人奴役所有人的工具而已。放弃了对秦王的反抗,是因为从一开始这反抗就并不纯粹,它是无名的。就像残剑无法反抗,因为剑是残的。但不是所有人都没有名字。以一己之名孑然独立,反抗窃"天下"之名的暴君暴政,从而赋予自己的名字以无限尊严,飞雪可当之。
三问《英雄》:何谓"和平"?和平是具体的活生生的现实,是细节、是过程。秦王望着挂在墙上的"剑"字,悟出那"剑"的真谛是"和平",令人哑然失笑。"和平"假如对于秦王是理想,是宏愿,这"和平"也是以"万骨枯"为代价的。但至少在真实的历史当中,"和平"并未在暴秦的恶政下实现。所谓"兴,百姓苦;亡,百姓苦",正是战国至汉初的百年历史的逼真写照。诗云:"焚坑事业待商量"。秦王的所谓"和平"其实就是血淋淋的"焚坑事业"而已。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我们宁愿对待事物秉持经验论的态度,我们只注重方式。从没有以暴力方式实现的和平。"宏大叙事"许下的未来承诺在一个自由而独立的灵魂面前一钱不值,它换来的只有警惕。
四问《英雄》:"无名"该死?可怜的无名,在他把"天下"草草吩咐给秦王之后,秦王用乱箭杀了他。万箭穿心,惨痛的教训可曾在最后一瞬间给了无名哪怕一丝的悔意?按照影片的解释,秦王之杀无名,是为了维护君王一言九鼎的权威。这是法家所倡人治逻辑的极端展现,因为即便那一点点虚伪矫情的知音之感也掩藏不住嗜血者胸中跃动的杀机。秦王的法,是法家者流的人治之法,它不是公众意志的交互展开和辨证凝结,它无法进入公共空间的阳光之下,它没有经过被治者的同意,它是黑暗的。它为了维护这黑暗的自我同一性,就只有杀人,以无辜者的血祭献邪恶。无名的死,是临阵发昏的"臣民"之死,是草芥之死,是放纵邪恶甚至改宗邪恶者的自我毁灭,又因其事实上论证了国家权力与国家意志而成了更多死者之死的原因。无名的死是秦王之罪,但无名又怎是清白的?
五问《英雄》:谁是"英雄"?我相信编导认为秦王是英雄。不得不说这样一种英雄观暴露出编导心底隐藏的深重的奴性价值。秦王当然自诩为英雄,甚至在幻觉中以为无名和残剑的被征服代表着天下的共同期许,并因而无限风光。我不否认曾有过这样的期许,但这首先只是对暴力的期许,"百代都行秦政治"并不说明暴力崇拜的真理性;这同时也只是少数者的期许,博浪沙的愤怒就是公众意志最精彩的证明。依照少数者对暴力的期许,秦王这样的暴君因其对公众意志的粗暴践踏与整体否定而成就为"英雄"。但在我看来,飞雪是英雄,因为她生活在真实的生活世界里,她自尊,她不改宗邪恶,她在黑暗与孤独中持守她自己,一个个体的担当,她忠于自己的情感和选择。她反抗,不停歇。英雄价值与奴性价值永远如同水火。
我盼望有一天,我们拥有一个所有人都是英雄的、光明而完整的世界。
燃油清净剂市场呼唤政府依法监管
政府应当通过自身的自我约束行为,通过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来为消费者解除困惑。对于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来说,保护公众利益不受到不法企业的损害是它的不容推卸的义务。
2004年4月中旬,河北省工商局接群众举报,与天津工商局联合查处了"海龙"牌汽油柴油清净剂(以下简称"海龙")。此后,透过媒体和公众的参与,车用燃油清净剂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等混乱现状的冰山一角被剖开。经查。生产"海龙"的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着工商登记不全、产品产地不符、违规暗箱销售、降低质量标准、无视安全法规、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问题。坦率地说,问题背后正是政府依法监管的缺席。
政府的依法监管,第一步就是制定和颁布国家统一的车用燃油清净剂质检标准。在统一的车用燃油清净剂质检标准颁布之前,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国家标准、国家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五部局联合认定发布的《国家重点新产品》目录和国家环保总局认定发布的《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推广项目》目录就是政府对于车用燃油清净剂的指导性标准。事实上,湖南省、四川省、海南省、广东省等地方政府部门都要求车用燃油清净剂需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和国家环保部门检验认定后方可进入市场。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山东省、深圳市等地还专门制定了燃油清净剂地方标准,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车用燃油清净剂市场。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无一例外都要求使用严格评审并列入目录的产品。我们期待国家统一的车用燃油清净剂质检标准早日颁布,我们更期待在过渡阶段,能够明确国家指导性标准的法律地位,为严格执法提供足够的法规依据。
政府的依法监管,第二步就是严格执法,把住市场准入关。"海龙"能避开政府要求在市场上大行其道,是因为目前的车用燃油清净剂市场上还存另外两大倾向,一是有规定不执行只添加"海龙",二是既执行规定又部分添加"海龙"以两面应付。这从反面提示,政府目前对于车用燃油清净剂市场的监管是软弱无力的,至少,市场准入机制并不成熟,并未成为有效保护公众利益的"高压线"。这关系到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也涉及到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对于有效实施市场准入机制有足够坚强的决心。同时,要使得市场准入机制的实施落到实处,还必须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守法企业和合格产品享受公平竞争之惠,对行业内部通过下发内部文件和资料的形式协助强制销售不法企业的违规产品必须依法予以制止。
政府的依法监管,还必须建立在对各级政府官员严格约束的基础上。决不能因为纵容和姑息个别"害群之马"的贪婪和疯狂而损害公众利益和政府形象。协助"海龙"偷偷变更执照内容的是谁?当地生产安全管理的责任者是谁?在"海龙"大兴其道的过程中,为什么一路绿灯?在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内部,是否存在个别的利益相关者和权力的"寻租"?在"海龙"事件中还有多少不为人知的黑幕?这些问题,作为公众的疑惑,是自然和合情合理的。政府应当通过自身的自我约束行为,通过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来为消费者解除困惑。
对于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来说,保护公众利益不受到不法企业的损害是它的不容推卸的义务。"海龙"的使用,除可能缩短一些汽车零部件的使用寿命外,是否还有其它隐患,因尚无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和国家环保部门检验认定,目前不得而知。"海龙"曾长期在作为华北最大油库之一的塘沽新河油库内生产易燃易爆品,则已是不争的事实。车用燃油清净剂市场的规范事关公共安全,负责任的政府出自"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关怀,应当有强烈的危机意识。政府依法监管的真正落实才能使车用燃油清净剂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等混乱现状治理有望。我们期待着。
何新著作读书笔记
1、论"历史解释"
历史实体存在的复杂丰富性,以及人类认知的片面性,会导致史学解释难以避免的见仁见智的随机性(即主观性)。在一定意义上,历史解释与文学艺术一样具有自由性和创造性。但是历史与国家民族利益直接攸关。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要求必须限制和规范主流历史解释的这种自由和随意。
——————《论中国历史与国民意识》6页
对历史中"阶级斗争"的歌颂和宣传,目前仍渗透在多数历史展览、中小学历史教科书中。当前在理论上提出这一点,修正过去的一些历史观念,对于引导史学界重新设计一套有利于以爱国主义为本位的新历史哲学观念,对于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根本意义在于使人们理解:社会进步、国家发展,归根结底要依靠经济发展和良性的社会改革,而绝不是激进的造反和暴力革命。我个人认为,一个执政党所需要的历史哲学与一个正在夺权的革命党所需要的历史哲学("斗争哲学")是完全不同的。说到底,这就是治国安国之道所需要的舆论氛围与夺权革命所需要的舆论氛围的不同。
——————《论中国历史与国民意识》15—16页
在尊重学术自由的前提下,历史解释的多元共存应当受到保护。但"主流历史解释"有时却以"国家民族利益"之名谋求独尊地位,甚至强行灌输洗脑(如在历史展览和教科书中的渗透)。这样的"主流历史解释"已然对学术自由的多元格局构成侵害。因此,若限制和规范"主流历史解释"的随意,就必须回归公民个体本位,守护以个人自由与精神自治为核心的公民价值。新历史哲学观念不是以利益需要和工具立场而被动地"设计"出来的,它是人性成长的果实,是精神发展的标志,是公民个体在精神意义上诞生与挺立后的真实觉悟。历史观念是公民的自我理解,是公民价值的觉醒与张扬。那种出于工具主义态度,为"需要"而刻意营造的"舆论氛围",只能是新的历史哲学观念批判反省的对象。
站在公民个体本位和公民价值立场重新审视作为"历史解释"的"国家民族利益",就必须承认"国家民族利益"是具体的、可还原的,它取决于每一个公民个体的自由意志和理性选择。抽象的"国家民族利益"是权力的工具,是管理的技术和规训的理由,它不允许追问,但命定将在理性的追问中黯然无光。追问历史是一种公民权利,在追问中拓展与深化认知,并将这种拓展与深化进一步上升为理论与哲学,则是公民行使其宪政权利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新历史哲学观念并非权力的恩赐与施与,它的生成意味着营造"舆论氛围"以规训公众的"精神工具"历史观注定走向式微。
2、论"现代民族国家意识"
已故杰出史传家朱东润先生在所著《张居正大传》书后曾深有寄托地说:
"整个的中国,不是一家一姓的事。任何人追溯到自己的祖先的时候,总会发见许多可歌可泣的事实;有的显焕一些,有的黯淡一些。但是每当我们想到自己的祖先,曾经为自由而奋斗,为发展而努力,乃至为生存而流血;我们对于过去,固然看到无穷的光辉,对于将来,也必然抱有更大的期待。努力啊,每一个中华民族的儿女!"(《朱东润传记作品全集》第一卷422页)
列祖列宗缔造了一个伟大的历史中国。现在必须创造具有现代民族国家意识的中国人!
——————《论中国历史与国民意识》7页
当朱东润先生写道:"整个的中国,不是一家一姓的事。"我们能体会到这一命题所蕴藏的批判锋芒。在"民族国家意识"的经典框架中,"一家一姓"作为国家权力的符号化,代表着与"整个的中国"亦即每个中国人的理性与情感相对立的绝对暴力。所谓"现代民族国家意识",又将这种国家权力的绝对暴力进一步复杂化、技术化、微观化。这种"现代"进程将作为规训技术之对象的普通民众进一步塑形为现代自我规训技术的承担者。法哲密歇尔·福柯将此义论之甚详。"当我们想到自己的祖先曾经为自由而奋斗",与这无边的黑暗相抗:我们对将来的期待就只能是那照亮无边的黑暗的永恒的自由。我相信朱东润先生这段话确系"深有寄托"。
以公民个体本位为底限,以世界公民理念为方向,在个体与世界的宏大坐标系中重新定位自我,并以反抗绝对暴力作为建构自由的方式,这个体与世界的坐标系使今日"整个的中国"有可能不再辜负昔日"伟大的历史中国",创造具有现代公民价值的中国人也因而成为可能。
3、论民间信仰与农民起义
"在历史中一些所谓农民起义中,有多次都与中国社会下层愚昧的民间巫教信仰和邪教意识形态有关。"
——————《论中国历史与国民意识》14页
"历代农民起义情况十分复杂。其中有些农民起义实际是以邪教作为精神动员工具(如汉末黄巾起义、明清白莲教等,包括太平天国)。在今天新的历史条件下仍正面宣传歌颂这种愚昧的农民运动,对国家是有弊无利的。"
——————《论中国历史与国民意识》15页
"当主流意识形态陷入分裂纷争而异端蜂起之时,则在社会下层之精神世界中,邪教必趁虚而起。成为民间之野心家、阴谋家用以蛊惑人心,组织下层社会结众生变的一种精神力量。"
——————《论中国历史与国民意识》18页
"曾参与太平天国早期起事而后被俘的天地会首领洪大全,在其给清廷的自供状中说他曾对洪秀全讲:‘开辟以来,未见以妖术而得天下者。'信然!"
——————《论中国历史与国民意识》20页
应当如何理解民间信仰与农民起义?以往"阶级斗争决定论的历史观"盲目推崇农民战争,是对历史真实的扭曲;但"历史宣传的导向"因"政治背景"而急转,更是对历史真实的蔑视。理解民间信仰与农民起义的是非曲直,必须持守人道人权的基本价值立场。
第一,信仰自由、"下层社会结众"和"对压迫的反抗"(法国《人权宣言》)是基本人权。史家陈垣先生在评价摩尼教在中国之命运时说:"摩尼教治己极严,待人极恕,自奉极约,用财极公,不失为一道德宗教。当信仰不自由之世,以无大力者为之护法,遂陷于左道惑众之条,可叹也!"生活在一个"信仰自由之世",有权利自由地选择"治己"与"待人"的方式,拥有完整和独立的内心生活,这是一个普通人能够在精神上对抗政府权威的前提。否则,民间社会(自由民)的精神力量与政府权威的控制力量间失去平衡而"生变",激烈反抗(包括"农民起义")就是不可能也不应当避免的了。以摩尼教为例,武则天时代的中国就曾有其合法传布的空间。虞云国先生在《房龙·金庸·吃菜事魔》中说:"正体现了大唐盛世那种恢宏的开放精神。""元代混一区宇,前期对宗教采取开放政策,也承认明教和白莲教、白云宗的合法性。"开放社会尊重人权,所谓"海纳百川有容乃大",衡之古今皆然。
第二,民间信仰并不必然导致农民起义的发生。民间信仰是民间社会的自我意识。据虞云国先生讲:"入宋以来的百余年间,明教水波不兴。"也就是说,民间信仰在相对开放和人道的社会环境中本可以作为建设性的制衡力量而存在。"社会下层的精神世界"本应是自治的。理想的格局是:在与政府权威的互动关系中,它既融解政府权力的刚性,又成为政府权力的边界。法学家梁治平教授认为:作为"旧的民间社会形态"的民间宗教"并不必然是破坏性的社会因素",反而属于"多少具有自治性格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或可"促进社群利益和地方社会整合"[注解从略],成为现代性道路的建构力量。这是从一个更为积极的角度对民间宗教的价值意义的肯定。
第三,激起反抗的根本原因是社会苦难。国家权力的绝对暴力应当为建设性力量朝向破坏性力量的转换承担主要责任。"对社会底层的苦难民众来说,宗教异端在抚平创痛和激起反抗之间是很容易转化的,其临界点的坐标即定在苦难的程度和民众的忍耐力的交叉点上。"[虞云国语,注解从略]美国思想家房龙有云:"官方的不宽容权力浩大,它可以置无辜的人于死地。"这种"官方的不宽容"竟可以"置无辜的人于死地"!按汉娜·阿伦特的界定,这已远非"权力"而应属"绝对暴力"无疑!正是"绝对暴力"造就了同样诉诸于暴力的激烈反抗。统治者往往误认为暴力无所不能,遂令民间社会与政府权威间的张力完全崩解。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据史家孟森先生言:"(嘉庆白莲教)及其被捕,临刑多迷而不悔,俯首就戮,嬉笑自若,尚云来世转生。"对统治者的暴力信仰给予最致命打击的恰是这气吞山河的民间社会及民间信仰的内在尊严。
第四,对国家权力的暴力与农民起义的暴力都应当予以严厉谴责。孟森先生讲:"清廷严责所司穷缉,自河南而安徽而湖北,州县官奉行不善,株连罗织至数千人,民间坐是破家亡命,不可胜计。"这不是国家恐怖主义又是什么?有些百姓并未参与起事,只因"倡言清运将尽"而获罪;更多的被害人连"煽动流俗"的言论都没有,实受"连坐"之害。我们谴责农民战争"杀人如麻",更不能有意隐讳国家权力"杀人如麻"及其在历史和文化上造成的重大破坏性影响。爱和平,爱生命,反暴力,反战争,永远是人道主义的基本主题,也同样是民间信仰中有生命力的精华内容。只是同样也需要铭记,如若所有人在国家恐怖主义的黑暗中温驯地引颈就戮,那将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臣民社会。
第五、客观评价民间信仰是实现历史公正的基本要求。在古代历史编篡学和"臣民价值"的信徒的视野中,称民间信仰为"妖术"、"巫教"、"邪教"、"愚昧",称民间宗教家为"野心家"、"阴谋家",这当然是出自统治阶层的政治偏见和技术理性的工具主义世界观。民间信仰之所以具有"抚平创痛"的功能,是因为它支撑着民间社会对于超验事物的精神体验。哈贝马斯在《后形而上学思想》中说:"(交往理性)将同宗教有礼有节地和平共处。"[注解从略]这也是清醒和自省的现代公民对待民间信仰的理性态度。同样,对民间宗教家创造生命意义和传达内心体验的人生探索,也应当葆有基本的敬畏和尊重。承认人类心智的有限性,就应当放弃对超验之维的工具性解读,对未知事物持守理性的谦逊。不再沿袭专制时代统治者使用的陈旧的诬蔑性称谓,是实现历史公正的基本要求。当然,合理的世俗社会无法容忍政教合一(亦即"以妖术而得天下")的"国家宗教"。宗教往往因其惑于"国家性"而丧失其制衡国家权力的张力,从而最终蜕变为"邪教"。当民间信仰如柏杨《中国人史纲》所言"被权力摆布得发狂",试图建构神权政治,它就成了新历史哲学观念批判的对象。站在公民价值的立场,评判正与邪,端赖其是否能够在国家权力的暴力威压之下挺身维系个人的人身权利与人性尊严。将信仰付诸政治暴力,只能称之为"邪教"与"妖术"。不过,洪大全自供状所言"以妖术而得天下者"却于史屡见,并不稀有。这种恐怖的"妖术",甚至将权力的触须伸入个人的内心,试图规定和限制个人对于事物的感受和体验。当"天下"可以还原和归因于每一个普通而尊严的"个人",当"天下"可以作为"个人"反抗暴力侵害的理据和支撑,这种"妖术"作乱的政治格局就将永不再临。
4、论国家与宗教的关系
"绝不能使宗教社团成为蔑视法律和国家权威的国中之国。在世界历史上,每当发生这种情况必然会导致国家与宗教的对抗。只有国家才是世俗社会的唯一权威。国家本身就是神圣的。"
——————《思考1:我的哲学和宗教观》20页
理解国家与宗教之间的复杂关系,必须对涉及到的基本概念范畴有基本的了解。简单地讲,应明确如下数点:
1、法律与国家权威不是简单的同义语。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跃迁,其主要标志之一就是,在公民权利的反抗与挑战之下,国家权威被迫寻求其合法性的自我论证,这样也就必须诉诸法律背后的自由权利。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宪政框架下,如哈贝马斯所言:"政治权力并不是与法律外在并置,而是被法律所预设、并且自身也置于法律之中。"[注解从略]也就是说,限制国家权威是法律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当法律保障个人的交往自由,只有当"政治权力"将自身"置于法律之中",这样的"政治权力"才是合法的,这样的法律才是不应当被"蔑视"的。公民权利(尤其是公民的交往自由权利)永远蔑视那种丧失其内在合法性的"法律和国家权威"。
2、宗教社团与法律间的关系是以权利为中心的。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对公民结社自由的保护是宗教社团合法性的基础。公民结社权利包括自由地组成共同体或退出共同体的权利,以及在该共同体中相互自由交往的权利。只要宗教社团是开放的,尊重成员自由意志的,就应因完整地承担公民结社权利而受到法律保护。
3、国家与宗教的对抗不能单纯归咎于宗教。中世纪的教权与王权之争,最终导致政教分离与信仰自由的原则成为现代宪政精义的重要内容。当宗教社团存在的正当性受到国家权威的威胁,当国家权威要求将法律反过来置身于它之中并从属于它,公民的精神自治和个人自由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陷入岌岌可危的境地。这样,国家与宗教的对抗(实质上是国家权威与公民价值的对抗)就在所难免了。
4、国家并非世俗社会的唯一权威。合理的世俗社会要求公共权力能够始终受到社会成员的自主支配,简言之,即逐渐逼近民间社会的真正自治,让民间社会拥有能够与国家权威相抗衡的强大影响力。这种影响力的承担者将是多元的、自生的,社团(包括宗教社团)和个人(包括民间宗教家)均在其列。按哈贝马斯的想法,社会由国家、市场和生活世界三部分组成。其实,在这三部分当中,只有生活世界堪称人们行动的出发点。所谓生活世界,即"人们在那里出生、生活、最后走向死亡的世界。"[注解从略]不能相信国家与市场会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因为国家和市场总是以控制媒体、染指文化、改塑人格等方式侵袭生活世界,而生活世界则是透过依赖日常语言而进行的交往和相应的行为调整来反抗社会国家化和社会市场化的双重侵袭。在依赖日常语言而进行的交往中,社团(包括宗教社团)和个人(包括民间宗教家)的影响力只要是非暴力和非策略性的,就有可能满足民间社会的自治要求而成为合理权威。
5、国家本身并非神圣。"在理性面前,世上没有任何事物是绝对无条件存在的。"[作者:《当无知者遇到愤怒者》,刊于《巷报》时评版,注解从略]国家也不例外。"试看那中国的先民,当讲到‘亡国'与‘亡天下'之别时,知道有‘国'与‘天下'之别;讲起‘民为贵,社稷次之'的时候,明白有‘民'与‘社稷'之分。"[出处同上]可见制约与成全着国家的,内有更根本的‘民'的自由,外有更广博的‘天下'的和平。倘你从先民的立场下溯到现代思想的立场,会发现作为现代理性之表征的鲁迅先生,就断不会同意国家本身的先验神圣。"在鲁迅看来,一个集体或组织所以值得存在,正是由于个人在其中能够按照自由意志采取行动,甚至更有利于这种行动;也就是说,集体或组织变成了表达和行使个人权利的手段。"[林贤治:《鲁迅的最后十年》,注解从略]国家正是这样的"集体或组织",公民个体的自由意志、自由交往与自由行动是衡量它是否"值得存在"的唯一尺度。
5、论个人自由
"我这个人不仅追求精神的自由,而且也追求物质的自由。古代有一种游士寄人篱下,为‘出无车食无鱼'而弹铗悲歌,作摇尾乞怜状。我认为这是士之奇耻。"
——————《思考1:我的哲学和宗教观》3页
"有人认为,知识分子的责任似乎首先是某种抽象道义的责任,似乎只应该为某种抽象的价值(如"民主、自由")而工作,而奋斗。似乎可以不食人间烟火,这是一种假清高。问题在于,在现实中,一切道义和价值并非纯粹抽象的,而总是具体的。我认为国家利益、社会公众(最大多数的民众)的利益,才是最重大的利益,最重大的价值。忠实于这种利益、这种价值,这就是忠诚,对国家的忠诚。"
——————《思考1:我的哲学和宗教观》8页
"霍布斯说,在一切政体中,最坏的政体并不是专制而是无政府状态。(《利维坦》)今日一些人鼓吹的所谓‘民主自由',实质就是无政府状态。其结局是不言而喻的。"
——————《思考1:我的哲学和宗教观》11页
"(人对自身命运)可以抗争、可以选择,但这种自由是相对和有限的。承认这种限制,并且要求认知和理解这种限制,通过限制而获得自由,这就是理性主义。"
——————《思考1:我的哲学和宗教观》49—50页
个人自由是公民价值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抽象的价值"吗?能够将它等同于认识论的自由吗?它与"国家利益"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回答这些最基本同时也是最关键的理论问题正是"知识分子的责任"所要求的。
1、个人自由并非"抽象的价值"。在现实中,个人自由总是鲜活和具体的。譬如,我在实际生活中可以享受到多少不受政治形式(指法律惩罚)和社会形式(指公众意见)干预的行动自由?这种自由是否是稳定和有保障的?当然,这种个人行动是不触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但有可能属于反社会行为,毕竟,有大量的所谓"反社会行为"并未侵犯他人权利,比如关起门来酗酒、与桌椅谈天、读奇怪的书、以异教徒自许,等等。在19世纪启蒙思想家穆勒看来,这些都属于"个人主权"的范畴。"个人维持其主权的仅有途径,是时时刻刻监视国家,以及自我肯定而与社会意见抗衡。"[《西方政治思想史》,注解从略]在穆勒的三分法中,国家主权(正式)和社会主权(非正式)都是强势的,而个人主权则先天居于弱势地位。因此他极力主张个人靠自发主动,挺身屹立,不惜以身试法,与国家和社会相抗衡。这种思想应与哈贝马斯在"国家—市场—生活世界"的三分法中捍卫生活世界的立场有源流关系。我们欣慰地看到,人类思想的精华部分总是倾斜在天平的"个人—生活世界"一端,从而在"个人—国家"间创造出穆勒所谓"成果丰富的紧张",为"个人主权"赢得了更多生存空间。穆勒高度评价希伯莱先知与以色列诸王的对立,认为希伯莱先知代表着个人主权的伸张,希伯莱先知与以色列诸王的对立所创造的"紧张"是犹太教灿烂文化的根源。与个人自由相对,所谓"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才是"某种抽象的价值"。离开了对具体的个人自由的捍卫,抽象地谈论"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非常危险,很容易因脱离个人权利的根基而沦为政治权力的工具。
2、个人自由并非认识论的自由。何新对"理性主义"的界定透露出他持守的认识论自由观。认识论自由观总是试图用规律性去矫正"为所欲为"的自由。那么,当我们说知识分子的责任在于为个人自由的普遍实现而奋斗,当我们说政治权力可能对个人自由造成损害,我们是在呼唤一种"为所欲为"的自由吗?显然不是!将认识论自由观运用于个人自由范畴的谬误在于:其一,个人自由不是人与自然关系范畴,而应属于人与人的关系范畴。就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上)所言:"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亦仅来自人的强制。"[注解从略]认识论自由观只适用于自然王国,在那里,自然规律是与"为所欲为"相对立的。譬如,在不能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的情形之下,人不可能飞翔。合规律的自由是对"为所欲为"的自由的否定。而在人类社会当中,按哈耶克的说法,对个人自由的否定是"强制"。经济学家茅于轼说得好:"取消了能侵犯他人自由的特权,每个人的自由就自然存在着,用不着再去争取。"[注解从略]"强制"与"特权"岂能与自然规律同日而语!其二,个人自由特别有赖对于"界"与"界"背后的多元性的强调,坚执规律性认知有害于个人自由。而认识论自由观恰是建立在对规律性认知的仰赖基础上的。所谓规律性认知,究其根由,是对于"人类各种目的存在着终极的统一性和和谐性"[以赛亚·伯林《自由论》,注解从略]的强调。在以赛亚·伯林看来,这种"形而上学的一元论教条"可以藉以导出同一性的社会问题解决方案,因而正是极权独裁的专制之逻辑根源。自然规律固然真实存在,但并不等于某种对于人类社会的规律性认知就有权利以"合规律"之名上升为制度安排。不!这种对"界"的逾越和践踏正是个人自由的敌人!严复当年译穆勒的《论自由》,将"自由"译作"群己权界",就已经跃出了认识论自由观在"合规律"与"为所欲为"间摇摆的思想误区。在"群权"(公权力)和"己权"(个人权利)间划"界",使"强制"与"特权"的肆虐得到有效的防范,个人自由才有可能得到真实的保障。准确地说,个人自由与所谓"为所欲为"的自由无干,个人自由应是禁止公权力"为所欲为"的自由。在缺少制度制约的情况下,"群权"总难以逃脱对于"终极的统一性和和谐性"的冲动,因而总是倾向于同质性的,这种同质性决不仅停留于"车同轨,书同文",它所追求的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先师尝有诗句云:"满街红绿乱家邦"。"满街"只有"红绿"而无其它色彩,这样的国度会是多么枯燥、压抑与恐怖!而"己权"则天然地捍卫多元性的同存,"这一个"同时即是"每一个",和谐的实现不是通过强行统一,而是通过异质性存在的交往与共生。与前引穆勒所谓"自我肯定"相近似,以赛亚·伯林尝引巴特勒主教的话:"万物都是其自身,而不是其它事物",来阐述其自由观。此语精当地概括了个人自由的境界旨归:每个人都是其自身!以赛亚·伯林藉此"呼吁我们回到自己的本质自由和责任上"(豪舍尔语)。其实这正是以赛亚·伯林所的多元论人性模型之理性基础。
3、个人自由并非"无政府状态",但必须明晰,"无政府状态"的价值立场决非"最坏的"价值立场。站在个人自由的立场,我们认为:政府权力是不得已的恶。"恶"在这里指的是政府权力的暴力属性和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的必要性。"不得已"指的是政府权力暂时仍需承担公民藉以实现自我管理的工具性职能。人创造了工具,是为了使用工具;工具却又反过来奴役人,成为使用者。这就是马克思所谓"人的本质力量"从对象化到异化的真实历程,持守个人自由的价值立场则成为反抗异化、回归自身的有效方式。异化的政府权力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异变,透过一些蛊惑性宣传工具的散播,对许多威胁其合法性的价值概念肆意进行妖魔化,并以这种妖魔化方式染指教育、文化、意识形态,试图以此迷乱人们的理性与情感。"无政府状态"的价值立场就被妖魔化得相当厉害。其实在政府权力肆虐横行的时代,"无政府状态"的点醒与提撕,正不啻为一剂强力解毒清心剂。它提醒我们:政府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政府只是人类发展历程中所经历的一种并不完美的暂时性现象。大易哲学首明"群龙无首吉"之古义,与此实有异曲同工之妙。古语有云:法乎其上而得其中。"无政府状态"之洒脱不羁的理论姿态,对于现实社会来说,并非陈义过高,相反,在暂时无法逃脱政府之梦魇的今日,它恰恰有助于人们在对待政府权力这一问题上建立起批判反省的参照坐标。哈贝马斯曾专门回答其论敌:"我还想通过这样的研究以言施为地反驳这样一种指责:说交往行动理论对建制性现实熟视无睹,甚至说它具有一些无政府主义后果。当然,不受控制的交往自由的潜力,确实具有一个无政府主义的核心,民主法治国的建制如果要卓有成效地捍卫所有人同等的个人自由(主观自由),这个核心是它赖以为生的基础。"[《在事实和规范之间》,注解从略]这一论断精当地揭示了个人自由与"无政府状态"间的区别(交往自由接纳了"民主法治国的建制")与联系(交往自由"有一个无政府主义的核心"),以及"无政府状态"的理论价值(为"卓有成效地捍卫所有人同等的个人自由"提供理论支撑)。
今 晚
今晚
山海关雨水淅淅沥沥
青黑的云朵
堆积在天际
路边的树 摆着陌生的舞姿
随便地黄 揪心地绿
今晚 路两边沟壑深深
像不像 大地
干裂的嘴唇
苦咸苦咸的雨水的滋润
甜涩甜涩的泥土的芳芬
今晚
车停在空寂的站台
另一辆列车迎面开来
有人在哭 脸贴在窗玻璃上
但只是一瞬
视线已缓缓错开
个体的恐惧和社会的责任
记得有人说过:"青春是残酷的。"不过笔者所谈并非北野武的电影,而是那位因抑郁症而跳楼轻生的17岁少女(《城市晚报》2004年2月26日14版)的真实选择。从报道中介绍的情况推断,在权威的"九型人格"(The Enneagram)理论中,那位轻生少女的人格类型很可能属于"观察者"。所谓人格,是指我们在孩提时为帮助自己妥善因应外界而选择的策略,但在成年后却容易由于被迫抵制强大的压力而走向偏颇,以特定的方式扭曲着我们的视野。"观察者"人格若走向负面,其核心感受是"恐惧"。为逃脱莫名的恐惧,这位少女拼命维持着自己与他人的界限,如报道中所言,"内向"、"不与邻居打招呼"、"绕着走",不断选择逃脱,最终逃向死亡。她已经丧失了理解他人意图的心智能力,所以她才说"全世界的人都不了解我",所以她才认为"坐的椅子不好是家里人欺负她"。这种因扭曲的认知而加剧的恐惧最终夺走了少女的生命。
我们无从知道这恐惧何来。根据规律,孩提时负面的核心感受便以形成,但我们并不知道"女儿很小时因为生病,出院后便不再多说话"是因为在那座医院中她看到、听到、感受到了什么。少女是美丽的,更是富有艺术天性的,"平时非常喜欢画画,画出的画也非常传神"。作为"观察者"人格的典型特征之一,便是既渴望联系,又无法面对因联系而带来的对自身脆弱的提醒和可能侵犯的痛苦。"观察者"若能够通过联系获得安全感,并获得了正面成长的力量,本可以展现出其独有的敏感、专注、客观和创造力。但对那位轻生少女而言,这美好的愿望却已失去意义。本来只有爱,只有持续的尊重、包容与关怀,才有可能帮助她超越自我,走向自我开放的新境界。在少女患病后,曾经"四处求医",父母还努力"为了让女儿多与人接触"而创造机会,但最终爱的脚步还是没有追赶上恐惧的阴霾。
轻生少女的恐惧,本是一个正在艰难成长途中的弱小个体的恐惧。但若因为我们不能为她付出更多的耐心和时间,不能在外部生活的权势、金钱、慌张迷乱的节奏中帮助她找回一个丰富安宁的内心世界,若我们不能为她那迫于生计压力必须四处奔波的父母而志愿分担,不能不间断地陪在她身边,给予她温暖,那么,每一个成长中的弱小个体就都可能最终无法建立合理的认知、健康的信仰和平衡而完整的内心生活。当个体的恐惧变成社会的恐惧,我们的社会就会遭遇到危险。经济学家汪丁丁先生曾讲:"医治我们社会社会的心理疾病,根本出路在于:(1)从西方化的‘技术的人生'中找回我们自己的‘艺术的人生';(2)尊重一切‘个性',哪怕这个性被认为是‘扭曲'的、不正常的、非‘规范'的;(3)反思和把握‘发展'的限度。"说的多好!我们诗一样的心不能只用来承受单一的"技术"与"发展"。为了每一个成长中的弱小个体和他们心中可能的恐惧,让我们怀着爱心,放慢脚步,陪伴他们一道前行。